家庭看護工
◎ 被看護者應俱下列條件才可申請
一、經衛生福利部指定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做專業評估,認定:
1. 年齡未滿80歲(巴氏量表35分以下),有全日照護需求者。
2. 年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(巴氏量表60分以下),有嚴重依賴照護需求者。
3.年滿85歲以上(巴氏量表任何一項失能者),有輕度依賴照護需求者。
※"開立巴氏量表"所指定醫院,在本網站---"申請流程"有說明。
二、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
※可按"下載檔案",有表格對照。※
註:如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可增聘一人看護工
1. 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
2. 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,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。
◎ 申請人資格
1. 病患之配偶
2. 病患直系血親。(如祖父母、父母、子女、孫子女。)
3. 病患之三等親內旁系血親。(如兄弟、叔姪。)
4. 一等親之姻親。(如岳父、母、公公、婆婆。)
◎ 所需準備文件
1. 申請人與被看護人身份證影本正、反面各一份。
2. 申請人及被看護人戶口名簿影本各一份。
3.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"正本"(巴氏量表)或符合資格之殘障手冊"正本"。
4. 第一次申辦外籍看護工之雇主須參加勞動部辦理之一小時聘前講習。
※※講習辦法在本網站---申請流程內有說明※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