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一: 雇主不可以提供不實資料辦理聘僱事項
EX: X小姐在99年6月聘僱一名外籍移工,之後病人不幸於100年7月去世,X小姐卻在101年
5月檢附戶口名簿等相關文件,向勞動部申請展延外籍移工的聘僱許可期限。
♦違反條文: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:雇主辦理聘雇外國人之申請許可、招募、引進或管理事項,
不得有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之情事。
♦罰 則: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1款:雇主聘催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
(指移工),於辦理聘雇外國人之申請許可、招募、引進或管理事項,提供不實資料或失效資料者,
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倔許可或展延聘催許可;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,得中止引進。
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: 違反第5條第2項第5款規定者,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款。
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: 雇主有第54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,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
可之一部或全部。